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确保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40°C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C以上、40°C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C以上、37°C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在35°C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C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根据公司工作计划安排结合夏季气象情况经研究决定今年夏季高温假放假安排如下:
请各单位根据放假安排务必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和安排专人值班等工作,放假期间实行每日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各部门值班人员每天下午5: 00前将部门当日安全情况电话报告给所总值班室。
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高温津贴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督促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同时,要把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作为推进"双爱”活动的重要举措,会同相关
部门积极开展"送清凉送健康”等活动,以实际行动践行对职工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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