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4日,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召开。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从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和待遇保障方面解读了《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


备受关注的国家医保明确具有我区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户籍地参保;
我区行政区域内就学的区外户籍各类全日制大中专在校学生,本着自愿原则可在学校所在地参保;
取得我区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外户籍人员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籍人员在居住地参保。




按照国家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集中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参保人员在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不间断缴满10年及以上的,自缴满当年起,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其选择的缴费档次待遇基础上提高3%报销比例。


按照国家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集中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保留合并7地(市)已确定的31种门诊特殊病种,不设起付标准,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由统筹基金分别按90%、60%比例支付,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起付标准为年度累计50元,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不计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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