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法今起实施 明确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幅度


2018年1月1日起,我国第一个专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体现“绿色税制”法律——环境保护税法,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应缴纳“环保税”。


环保税法确定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幅度: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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